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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教字〔201810

201810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监考人员责任意识、端正学生考试态度,创建学校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生考试的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依照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试题库、组织命题、试题审批、监考人员选派、阅卷评分、试卷归档、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按学校的要求,对监考人员的考前动员及培训,及时选派监考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同时做好学生的考前动员、考风考纪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工部(处)、宣传部配合进行考前教育、宣传及考试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场设施满足考试要求。

  第八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组成校级巡视组,负责对全校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由各学院党政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秘书、团干辅导员组成院级巡视组,负责对本院考场秩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各类考试的全程督察和意见反馈。

  第九条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每学期的最后2周进行。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的,一般应在结课后2周内完成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校级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确定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考试课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十一条 院级考试课程,由各学院把考试课程名称和监考人员名单报送至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各学院把安排结果通知到学生和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考试一般以班级为单位设立考场,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实行学院间交叉监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或相关教辅人员,其他与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监考守则中的规定。熟悉考场规则,积极配合巡视人员的工作,严格管理并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由监考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交回教务处备案,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六条 本科生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类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而定。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即通过或不通过)。课程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即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文献综述及实践技能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操作相结合。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讨论、作业等)、阶段性考核成绩(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实践、课程实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课程性质,提出改革方案,并于学期初前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考试改革申报表》,经课程承担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但不得以考试改革为名,随意更改考试方式,放松考试要求,降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情况,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同时准备内容、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命题时,每份试题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原试题一起存档保存。同一套试题5年内不得重复使用。A、B两套考题的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70%。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和分析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避免完全抄书或笔记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试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有60%及以上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学院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任课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坚决杜绝漏题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同一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考试前应成立命题小组进行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实行统一阅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

  第二十五条 命题工作实行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系(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2周,由命题教师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试题定稿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在《山西农业大学考试命题审核单》上签署意见后分别留存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可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2周办理试卷印刷手续,并严格遵守试题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在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之前的相关课程,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前举行考试。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八条 期末考试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课程总成绩的70%。有实验(实践)内容的课程,课程实验(实践)部分的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课程总成绩的10%—20%。

  第二十九条 凡被列为考试课程的试卷,要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进行评阅,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禁止学生进入阅卷地点,干扰阅卷工作,所有试卷不得带离指定阅卷地点。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及各学院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通常应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二条 在各门课程试卷评阅后,各学院要会同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对试卷进行抽查,重点抽查60-69分以及90分以上的试卷,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开展试卷分析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录入。录入后,须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打印并签字。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如发现错误应当更正的,须由任课教师申请、院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成绩单必须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收回整理好后,交回教务处。有特殊困难等情况不能按期交回成绩单的任课教师,必须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须在课程成绩提交公布后2周内(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教务处联系开课学院,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系主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共同复查,将复查结果在一周内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向申请学生通报复查结果。根据复查结果,应当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课程实习、实践技能训练、课程设计、科研训练、毕业综合实习等,各实践教学环节都应按照实践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印刷过程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泄密或丢失。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并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闭(开)卷及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等信息。

  第四十条 试卷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试卷统一到学校指定的印刷点印制。

  第四十一条 试卷评阅成绩提交后,应将课程试卷(含补考试卷、重修试卷)、教学记录表、教学日历、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记录单、课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建立课程档案,交由开课学院统一集中存档管理,课程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4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第四十二条 课程实验、实验课程的实验报告和平时考核材料,课程论文及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关考核材料(如实习报告、课程设计图纸、平时考核材料等)均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整地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同试卷。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应组织各级教学督导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课程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进行专项抽查,以了解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和考核情况。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考试,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后生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

对学生申请缓考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缓考资格,以旷考论。学生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如有不合格,应参加学校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四十六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

(一)在课程考核中作弊的;

(二)课程考核旷考的;

(三)课程缓考后不合格的;

(四)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五)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程、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不合格的;

(六)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应予重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校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开设的其他校级选修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为“90”分。

  第五十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任课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 办理完课程重修手续的学生,方可参加考试。每个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本人登录个人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并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十二条 因转专业、转学、留级、结业等其他原因,需重(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办理《山西农业大学重(补)修申请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导致重修课程变更的,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属学院指定相应的课程来安排重修。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与正常主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学生重修课程次数不限,重修次数按实记载,课程最终成绩以重修考试分数最高值记。每位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五十七条 应试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等考试相关证件,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面外侧。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遗失者,需学院开具粘贴有一寸照片加盖骑缝章并注明学生个人信息的证明,准予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监考人员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五十八条 应试学生在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除自带该课程考试指定的文具外,不得将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到考场的,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时,学生可带课程考试指定的书籍、笔记本等。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事情。

  第五十九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或教师暗示答题内容,除试卷字迹不清外。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六十条 应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领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写明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学号和姓名。答题一律用黑色中性笔书写,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六十一条 应试学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得东张西望,不得将笔记本等垫在试卷下,不得交谈议论,严禁偷看、夹带、传递、换卷以及抄袭他人试卷或让别人抄袭自己答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互借文具或计算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不得拖延时间,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和喧哗。不按时交卷或有意拖延时间,经警告无效后,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视为考试违纪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并有义务向学校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

第八章 监考守则

  第六十四条 监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维护考场纪律,热情的关怀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学习考试及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事项。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巡视考场情况,在监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对考生热情、耐心,不要因执行考试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六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六十七条 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由他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必须在当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者将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要认真核对应试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并要求应试学生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凡发现人、证不符的应试学生,须当即查收其相关证件,考试结束后交由教务处查证处理。

  第六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应试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到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应试学生宣布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并宣读考场规则。

  第七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填写考场记录单,检查应试学生按要求就座情况。为防止考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考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其参加考试。

  第七十一条 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应试学生首先在答卷上写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第七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只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不得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自行更改考试时间。

  第七十四条 开考后15分钟,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特殊规定的考试例外),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七十五条 考试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将交卷学生数如实填写于《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情况和考试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实填写到《考场记录单》中,考试结束后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其已形成作弊事实,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要求其退出考场。对考场违纪或作弊者,监考人员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要求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将学生违纪或作弊证据随考场记录单一并提交到教务处。

  第七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于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包庇、袒护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否则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对于巡视人员发现并指出的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应配合巡视人员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第八十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进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在考场内不得做阅读书刊报纸、聚集聊天、谈笑等与监考无关之事。玩忽职守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和1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分别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到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取试卷。收卷期间学生不得离场,监考人员收卷后必须清点实收试卷,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相符后宣布结束考试,学生方可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将学生答卷等及时交到教务处考试办公室,对丢失学生答卷的教师,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违纪”、“作弊”等字样。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农大教字〔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