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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9日 08:2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发扬诚信树业、忠诚奉献、勤劳节俭、奋斗不息的精神,推进学校的发展。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努力探索切合学生实际,符合培养目标而又有学校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

第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部门的工作必须以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协调配合,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教学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统筹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并通过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工作,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业务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院(部)组织教学和在教学第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八条  学院是学校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学院设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系(教研室)作为教学基层组织, 由系(教研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任务。

第九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立足学生基本素质的教育,夯实基础、拓宽知识面、注重能力培养。在课程设置上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并对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教学计划。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院(部)长(主任)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实施。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各院(部)课程要根据教学计划开设。凡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设置的课程开设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停开或合并;凡开设的选修课,要符合专业目标要求,逐步做到系列化,并使学生有选择空间。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必修课(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开设的先后顺序,要根据各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列入教学计划,做到科学性、渐进性和连续性相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制定后,不得轻易变动。

第十四条  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1.确定主讲教师;2.选、编好合适的教学大纲;3.、编好适用教材;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制定好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6.好其他准备工作。各院(部)在制订下一学期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院长(主任)审定已确实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五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院应针对本院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制定,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教学大纲中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由教师所在院存档备查。

教学大纲、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部)应按档案要求的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专业发展方向。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及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能力,在确定其内容和难度时应注重考虑选修学生的基础。各院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开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

第二十条  开设一门新必修课,须十分慎重,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需要,又要依据科学技术及实践发展的需要。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知识、新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能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已有的教学内容。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完善授课、育人艺术。

第二十二条  每年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工作。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理论与技能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与技能。

第二十三条  对新入职教师实行本科课堂教学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师包括新毕业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或新调入或转岗到教学岗位的被聘为副教授(含)以下岗位的教师。助教经主讲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指导下,参与讲授一门课程,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在系(教研室)内试讲,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二十四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中部分章节的内容,教学效果较好,且已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学院组织试讲考核通过后,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五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独立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应每学年承担一门(含)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如连续两年不给本科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担 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二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由2名教师以上承担的,应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基本要求与进度,并指定课程负责人。学院定期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不完善者,要求其定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开新课、新开课要由系(教研室)组织试讲,试讲通过者经学院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方可开设。

第二十八条  因全日制学生的教学需要,院(部)拟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相关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兼任一门与其专长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但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4.凡不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已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兼任课程主讲任务,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  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两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经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确因工作急需,可适当放宽。聘请前,相关院(部)除应办理学校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人事处上报拟聘请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2.拟讲课程试讲未过,不具备授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不好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五章  教材编选

第三十一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编选教材必须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内容充实可靠、文字简明生动,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采用国家级、部委级规划教材,也可选用其他合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并规定必要的参考书目。所采用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应经院长批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同一年级所采用的教材应当稳定,不应中途更换。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在上课前发给学生。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教材选用和订购协作教材,事先应经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统一订购。

第三十四条  协作教材只限订购一届学生使用,若订购两届以上者须经学院和任同一课程的其他教师同时签字,保证中途不再更换教材,用完为止,并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提出选用本门课程教材及学生参考用书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备课,写好备课笔记,必要时要编写补充讲义。授课前应将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准备齐全。

第三十七条  要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情况组织教学。应做到教学内容充实,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要规范、清晰,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适度增加讨论课时比例,引导学生思考。教师授课内容应与所选教材内容相结合,适度增加前沿性、拓展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的责任。教师应加强课堂组织管理,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章  课程实验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必须预先制订出实验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各院(部)外出进行教学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联系好活动地点、单位,必须有教师带队,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

第四十条  实验指导老师在每个学生实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测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检查所需物品是否到位。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

2.每个学生实验必须先经过试做

3.实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若未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者,应要求其重新预习,待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实验

4.实验前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老师要时刻注重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防止事故的发生。不得无故离开实验现场。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学院领导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设备和场地,搞好实验清洁卫生;

2.检查实验设备使用后情况,并填写实验记录与实验日志;

3.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及时发还给学生;

4.对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并作出科学评分

第八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环节与方法。通过课程设计,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熟悉设计过程,提高知识技术的应用能力。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进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订出详尽的课程设计计划与任务书。任务书要经系(教研室)内讨论、学院批准。对设计内容是否合适、份量多少、时间长短、考核鉴定的方法都要进行仔细的讨论研究。

2.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的主要部分应进行试作,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第四十五条  设计过程中,老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四十六条  设计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每个学生的设计结果进行考核与鉴定,评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若未完成设计任务或质量不合格,则设计成绩为不合格,且该门课程学期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九章  实习实训

第四十七条  实习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实训,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了解、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获得必要的管理知识。

第四十八条  实习实训的性质、内容、要求、时间,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不能轻易变动。如确需改动,应由相关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每次实习、实训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订完整的实习、实训计划,明确规定目的、任务、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与考核方法,联系好实习单位,并选派有经验的老师带队。

2.召开实习动员会,讲清实习、实训的意义,公布实习、实训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十条  实习、实训期间,指导老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人员间的协作关系;

2.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加强指导;

4.督促、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

第五十一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总结说明这次实习(实训)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有何收获,有何经验教训和问题;

2.对每位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书面的鉴定意见,评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并单独登记。

第十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教学特点,向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既达到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练习、复(预)习的目的,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并定期讲评,各课程作业必须全批全改,有特殊情况(如因老师任课班级多,无法全批全改),则至少每次批改二分之一以上。对不合格的作业,应要求学生重做。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对学生进行课前预习指导和课后辅导,形式可由院(部)或教师确定。

第五十五条  院(部)、教务处要对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着重检查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际应用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该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生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类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即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文献综述及实践技能等,或多种形式组合。鼓励教师进行多样化考核,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操作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试题应按照考教分离原则进行,执行同教学大纲、进度一致的课程应当建立试题库,并成立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实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当指定专人命题。命题工作实行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系(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经系内审定后方可办理考试手续

第五十九条  试题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要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具体要求是:

1.试题要有一定的广度,能覆盖全学期教学的主要内容;

2.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不能过分降低要求,但也要防止超大纲;

3.试题要有一定的梯度,记忆性、理解性、应用性的题要有合理的比例。非考查课应至少选择四种题型;

4.命题容量以约两个小时做完全部内容为宜。

第六十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具体要求是:

1.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答题与标准答案不同但持之有据、言之有理的应适当给分,有创见的要予以鼓励;

2.考试课程与体育课评分采用百分制。期末总成绩中计算平时成绩,一般可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少数课程如实验性和操作性环节要求强的课程,院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

3.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记分;

4.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学生对评分确有疑问,可向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查询,如确有误差,应由评定成绩的系(教研室)提出书面材料,经院(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六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期中、期末考试后均要进行考试结果分析,并及时将试卷分析表归入课程档案。

第六十二条  每位教师都有监考的职责与义务。监考教师的职责:

1.在考前30分钟到教务处取试卷;

2.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考试的人数和缺考学生,检查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并要求学生按监考要求顺序就座。开考前5分钟核对试卷份数,向应试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

3.主考教师在开考前,只宣布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考试中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除了试卷字迹不清或其他试卷本身问题外,监考教师不得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

4.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进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谈笑,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在考场内不得进行阅读书刊报纸、接打手机、聚集聊天等与考试无关之事。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对考场违纪或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如实记载于考场记录单中,并在学生的试卷上写下“违纪”或“作弊”字样。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及考场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考试办公室;

5.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及时收卷,无特殊原因不得私自延长考试时间;

6.考试中,如遇突发事件,应联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7.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考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送达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毕业班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科研工作的初步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指导学生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前应制订好工作计划与任务书,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要经系(教研室)讨论,学院批准。对设计题目、论文课题、时间安排、答辩程序、考核鉴定的方法、评分的标准都要进行仔细的讨论与研究。

第六十五条  指导老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加强指导。要定期了解、检查学生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学生的设计、论文进行审查与鉴定,评定出成绩。成绩分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如因特殊情况(如教师公出、病事假等)确需请假调课停课,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与调课、停课手续。一般情况下所停课时须在事后补足。若需较长时间停课,还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第六十九条  教师须注重仪态仪表,树立师德形象;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育事业和教师形象的话和事。

第七十条  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主动、积极承担教务处、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七十一条  教师(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

第十四章  教师进修

第七十二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实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要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和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活动。还将定期开展由教学名师、省级教学竞赛获奖者进行的示范授课,学校青年教师、新调入教师及高校教龄不足3年的未聘初、中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参加名师示范课,每人应参加听课不少于3次。名师示范课给予授课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五条  新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课、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六条  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选派半年以上外出进修时,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七十七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师资管理部门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师资管理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学院、所在系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师资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明(复印件)、成绩单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察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职务晋升依据之一。

第七十八条  对优秀中青年教师,各级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学校优先考虑派遣进修。

第十五章  德育要求

第七十九条  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八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八十一条  思想品德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中青年教师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均应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因势利导、言传身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要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上特别是在政治方向上的问题;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参与组织好本班的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综合性实践教学活动。

第八十二条  教书育人情况列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职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章  教学考评

第八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要以其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细致、全面。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师课堂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形式可分为学生评估、同行评估、领导评估。

第八十六条  根据学校规定,实行领导听课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检查和督促各类人员执行听课制度情况。领导听课情况作为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院(部)级教学评估的评价依据和外聘教师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系内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八十八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八十九条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考核。申报教学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学考核结果必须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作出突出成绩,对学校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学校按有关办法考评后,给予表彰与奖励。考评材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聘用、评定技术职务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一条  对教学工作中不严谨、教风不端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要给予惩处,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要给予严惩,情节严重者可根据有关规定调离教师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达不到教学基本条件的教师,不得承担教学任务。全校教师教学职称评聘和岗位考核,必须征求所在学院教学分管领导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程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学院对其除批评教育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奖惩法规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九十六条  随着教育事业与学校的发展,本规程将作适当的修订与补充。

第九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山西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校行字[2005]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