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4]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的志愿、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人数及相关要求、实施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或转入学生的人数一般应不超过同年级相应专业学生总数的30%。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如确因对就读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该专业相关课程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可申请留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
第七条 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若学院已做完专业分流工作,则按专业接收学生;若专业未分流,则先按专业大类接收学生,再由学院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安排转专业学生与同年级或低一年级的学生一起选择专业。
第八条 在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适合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其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学生可申请在下学年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第九条 在校创业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通过定向委培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可互转);
(四)填报志愿时须单独填报专业志愿代码的(其他专业可申请转入);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要求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予以退学的;
(七)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
(八)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学院根据专业办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计划人数和要求,经教务部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部。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转入专业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足转入专业的要求,则优先考虑转入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按以下类别进行:
1.考核转专业。在本专业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50%(包括50%)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要求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工作方案报送教务部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学生,转入学院可择优遴选。
2.留级转专业。在本专业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50%以后的学生,可向拟转入学院提出留级转专业申请。由转入学院制定审核方案,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后,报送教务部。
3.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建议书,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省份相应年份录取成绩,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可组织专人对各学院转专业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将拟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审核,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拟转入学生名单审议通过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部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学校针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部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工作部、财务资产部、后勤保卫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转专业程序完毕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的课程,承认其所获学分,应当补修的课程,须办理课程补修手续后补修。专业调整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专业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一切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农大教字〔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