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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7:2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在本科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持续改进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全校本科教学秩序、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其他本科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督导评价。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本科教学督导体系。

  第四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督导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由教务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院(部)成立本科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督导员2~5名,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院(部)教学秘书为本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联系人。

  第六条  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由院(部)领导,接受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在学校需要时,参与学校的本科教学督导交叉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格与聘任

  第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由本校退休或在职教师、教学管理干部组成,要求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公正、享有较高威信、能认真履行督导任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院(部)和教务部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院(部)本科教学督导员由各院(部)参照校级督导委员的聘任程序自行组织遴选,报教务部备案后,由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

  第十条  已担任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的原则上不再兼任院(部)本科教学督导员。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执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换届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本科教学督导成员,学校、院(部)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面向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课堂教学检查。参加学校组织的期初与期中教学检查以及期末考试检查;按照教务部提供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在期中对课堂教学进度进行检查。

  (二)实践教学检查。检查各类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随机抽查,参加院(部)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工作。

  (三)专项检查。检查教学档案与毕业论文(设计),以及院(部)贯彻落实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参与各类本科教育教学评估、评价工作。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察考核、教学项目评价、教师比赛评价等工作。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主要面向本院(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院(部)组织的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工作。

  (二)课堂教学秩序监督检查。

  (三)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分析课堂教学的优势和不足,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工作。

  (四)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教学档案与毕业论文(设计)。

  (五)承担院(部)的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察考核、教师教学比赛等评价工作。

  (六)完成学校、院(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要坚持经常听课,及时填写听课卡,每月至少听四节课。听课后要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向教师反馈。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要不断优化教学检查记录,健全教学检查档案,做到工作详实、规范。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要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汇报会,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校领导以及教务部、院(部)等单位反馈。

第六章  权利与待遇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根据要求,有权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各单位或教师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做出回复。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有权调阅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校和各院(部)的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二十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有权向学校提出制定、修订教学制度与质量标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院(部)要为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本科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绩效发放、办公用品购置、外出培训等。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属于离退休人员的,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属于在职人员的,按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纳入专项绩效,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以外的专项工作,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绩效发放由各院(部)根据工作安排及督导工作成效自行制定制度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学督导章程》(农大行字〔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