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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08:5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3)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同时符合下列条款前三条的,参加国际交换或联合培养等项目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款的,学校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学程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所修专业对学分绩点有特殊要求的,按专业要求执行);

 (四)通过高考录取、在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经学校同意参加国际交换或联合培养等项目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在协议院校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能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报告,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第三条 在校期间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符合跨学科门类修读要求,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在主修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内准予毕业,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在辅修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绩点;

 (三)辅修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结业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参加课程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均达到第二条各条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学生结业转毕业当年,经本人申请,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的;

 (二)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规定要求的;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七条 各学院(部)审查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经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由教务部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部负责。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条 如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或者其在攻读学位期间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复议,依法予以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