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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课堂教学学生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6:1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课堂教学学生评价管理办法

农大教字〔2016〕2号

(2016年1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科学地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对所授课程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以下简称学生评教),是指本科生对列入课程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学校制订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网上评教系统对每一位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予以综合测评的一种评价制度。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院(部)负责组织本院(部)学生按时参加,并组织学生学习学生评教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期末教师报送成绩后至下学期选课前一周。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评教。

第五条 学生评教的对象为每学期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一位教师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要按课程分别进行评价。

第六条 参与学生评教是每个本科学生应尽的义务。本科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真实地对每位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给予评价,以保证评教结果的公正性,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评教活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正确对待学生网上评教工作和网上评教结果,根据学生评教结果,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生评教活动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每位任课教师的网上评教结果于学期初反馈给有关领导、各院(部)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各院(部)应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每一位教师。对网上评教结果有异议的,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在评价结果反馈后的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和认定。

第九条 对网上评教不合格者,有关院(部)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分析原因,帮助其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如在下一个学期该教师学生评教仍不合格,且经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复查,建议取消该教师担任本门课程的讲授资格,直至重新调整该教师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生评教结果应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各类项目申报、教学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办法(试行)》(校行字〔20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