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教字〔2017〕2号
(2017年3月17日印发)
生产(毕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技能、适应就业环境的实践教学环节,也是学生了解生产实际、了解社会、了解国情的有效途径。学校为了加强对生产(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效果,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生产(毕业)实习的管理规定,协调解决实习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各院系的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习。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负责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完成实习的组织实施和成绩评定,进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开展实习教学研究活动,提高实习质量。
第三条 在生产(毕业)实习实施的前一学期,各专业负责人要在学院组织下,认真做好生产(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习目的及要求、实习时间及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方式、方法及指导教师、实习期间的安排部署(参观、调查及学生的食宿安全安排)、实习作业(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要求、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制度、实习考核办法、实习经费预算与管理等。
第四条 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及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实习期间要由学院负责组织专人检查实习进展,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并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总结。
第五条 各学院应选派责任心强、具有良好业务素质、丰富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担任生产(毕业)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生产(毕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会同实习单位拟定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七条 制订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考核办法,负责对实习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关心学生的实习生活,爱护学生,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
第九条 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检查实习作业、实习进度,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在生产(毕业)实习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实习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实习作业(如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
第十三条 实习日记是学生整理实习报告的原始材料,学生应逐日记载,实习日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地点、实习情况及收获。
第十四条 实习报告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学习和工作的总结,是评定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因此,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生产(毕业)实习报告。实习报告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书写清晰,并附必要的图表或说明。实习报告须在实习结束后交指导教师。
第四章 实习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保密、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设备的安全,并主动接受实习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阅读、摘录及借阅实习单位的保密资料要妥善保管,未经实习单位同意不得带出指定地点或转借他人,更不能遗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遇到重大问题,指导教师应迅速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五章 生产(毕业)实习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或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均须重修。
第二十条 生产(毕业)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组织各专业组织总结实习情况、交流实习经验,写出书面实习总结。实习总结应包括生产(毕业)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与改进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内容。实习总结由各学院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关于本科生生产(毕业)实习的规定》(校行字〔2004〕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