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教字〔2016〕11号
(2016年5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组织课堂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充分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新成果,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的教学,突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规格在课程中的具体体现,因而课程内容的选择应着眼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明确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
(二)体现科学性和思想性。课程教学大纲中所列的内容必须是科学验证过的,符合客观规律,又要反映研究的各种现象、事实和规律的认识发展过程,还要较好地反映本课程所在领域的先进成果及其发展趋势,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要以专业内在的逻辑和学科体系为基础,既要服从课程结构和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又要保持学科、专业的基本逻辑系统,保证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联系与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同时针对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以及学生的基础和可接受程度,确定难易适中的教学内容。
(四)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课程教学大纲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合理设置理论和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在保证阐明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增强课外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把学生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和目的、课程教学内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包括课堂讲授、实验、作业、课程设计、课外教学、课程考核等)、本课程与相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使用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不同课程类型分类编制,分为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进行编制,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院(部)负责,系(教研室)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工作。院(部)须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论证审核,论证通过后形成定稿,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调整进行适时修订。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各院(部)分级保管。即院(部)负责保管,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在下一轮授课前对课程教学大纲做出适当调整。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院(部)论证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关于修(制)定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校行字〔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