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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3日 21: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推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西农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是学校聘请的指导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非常设专家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校教指委受学校统一领导,主要开展本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评定等工作。

(一)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内外高校人才培养改革动向、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育教学政策和规划、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本科教育改革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

(三)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建设规划、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

(四)指导和评定教改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评奖;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五)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六)学校委托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校教指委审议、评议、评定的事项,根据事项具体性质要求,进一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不超过27名。

  校教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负责人由教务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校教指委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投票产生。

  第六条 校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个人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经教指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履行规定程序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校教指委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各相关单位推荐,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聘任,任期期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调整委员会人选。

  第八条 各院(部)原则上设立院(部)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须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并报校教指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委 员

  第九条 校教指委委员应在编在岗,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师德高尚,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三)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有大局观,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编在岗,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管理干部为副处及以上职务),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校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参加校教指委安排的本科教学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本章程,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校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教学议事;对校教指委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校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本科教学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学校委托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三条  校教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需要由校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校教指委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资料整理及发布公示。会议结束后应对其形成的决议或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2004年8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