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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08:5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2〕47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文件要求,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把教授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和全职聘用的教授。本办法中所提到的教授,包括教授和副教授。

 第三条 教授必须每年承担本科生课程,每年需完成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个学分对应的学时数,在非教学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教授,每年须完成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个学分对应的学时数。各教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授最低授课时数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四条 院(部)是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第一责任单位。各院(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每年承担相应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教务部与组织人事部每年负责对各院(部)教授为本科生上课进行专项监督与考核,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组织人事部负责考核结果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教授为本科生所授课程指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同时鼓励教授给本科生开设学科前沿课,经教务部批准后可计算课时。

 第六条 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学时核算与教学督查的依据是教学日程表和教学任务书。

 第七条 各院(部)应建立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本院(部)实际情况明确教授承担本科生课程的教学课时数,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在绩效分配中的比例。凡未达到授课课时要求的教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学校将教授聘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未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第九条 确因身体原因、出国访学、进修深造、挂职锻炼等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由所在院(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报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向组织人事部和教务部备案,考核时不作为未完成授课任务。

 第十条 凡有教授未给本科生授课的院(部),取消该年度本科教学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组织人事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农大教字〔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