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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08:5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人才培养新机制和新模式,切实做好学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农业部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科教结合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高〔2023〕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计划”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为依托,以优质教育资源为保障,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培养,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灵活化的管理方式、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和动态化的淘汰机制,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主动实践和科技创新,培养德才兼备、视野开阔、善于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卓越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省级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相关专业和部分特设专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卓越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资产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等。有关学院成立“卓越计划”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计划在学院的实施。

 第五条“卓越计划”通过高考招生或校内选拔进行组班培养与管理,实行学校宏观指导、学院(培养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卓越计划”实施由符合条件的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设立。根据专业情况设置,原则上每个专业每届选拔招收1个“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规模为30人左右。实验班名称鼓励以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杰出校友命名。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卓越计划”应遵循先进教育理念,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性和示范性,加强顶层设计,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环节、创新活动、学生指导等方面,开展综合改革。

 第八条“卓越计划”培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在满足学校规定总学分及规定的必修学分基础上,人才培养方案可灵活自主设置特别学分课程,也可选择专门设计的模块化课程。

 第九条“卓越计划”培养实行学业导师制,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业导师并实行双向选择,全面负责学生的学术成长,具体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进行学科课程学习和研究能力训练,选择合适的科研课题,完成高水平的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十条“卓越计划”培养鼓励教师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参与式以及基于网络的混合式等研究性教学和创新性自主学习。

 第十一条“卓越计划”培养鼓励结合课程学习,组织学生开展项目训练,完成调研报告、论文、设计等多形式探索性大作业,培养学生的信息获取、团队协作、分析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卓越计划”培养实行名师、名课制度,集中力量选派优秀师资为学生授课,注重引进和建设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三条“卓越计划”学生优先享受跨校交流、国际学术交流等学习机会,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及学校组织的各类科研训练项目和学科竞赛;每学期至少听取3名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的讲学或讲座;在校期间每名学生需完成1项创新训练项目或学科竞赛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资料室、实验室、实践场所等制定面向“卓越计划”学生开放的规定。在进行社会调查、野外考察等作业安排时,各部门和学院优先为“卓越计划”学生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卓越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综合素质等进行学年考核,未达到要求的退出实验班,转到同一专业的普通班继续完成学业。对普通班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教务部批准,可补充进入实验班。

 第十六条 退出及选拔机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完成调整并报教务部审批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各有关学院(培养单位)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应包含培养培养、招生规模、课程设置、选拔机制、管理办法、保障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卓越农林管理人才实验班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1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