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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11:48    作者:质量科    来源:    点击率:

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和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一条 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山西省语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语委办公室及测试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测试工作,由所在行署、市语委领导组织实施;省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师生的普通话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学校语委办或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行署、市,、县(市、区),各高校语委办或教务处要认真做好被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统一使用省语委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定期测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的四月份,下半年的十一月份为测试时间。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共同制作完成交专家审阅后,由省语言文字测试培训机构统一管理调用。

第六条 每次测试前,各行署、市、县,各高校语委办或教务处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l、编制培训测试计划,安排测试工作日程,通知应试单位及个人,并将计划与日程报省语委办公室。

2、统计测试人数,编制测试人员花名册,划分考点,设置考场。每个考场(即每个测试组)每天以测试40名应试人为宜。

3、每个考点设主任一名,负责测试组织工作,并设待测室一间,测试室三至五间,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处理测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考点主任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被试单位派人担任。

4、向省语委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登记表”和录音磁带。

5、按试场多少,准备好录音设备及测试员必备的办公用品。

6、每个试场一般安排2—3名测试员进行测试,国家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配合工作。

7、按实际测试人数向省语委办领取试卷。各考点由专人负责,按保密试卷管理,测试时当众拆封。测试完毕,各考场将试卷清点无误后连同磁带如数装入原始卷袋(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卷)送交各考点。

8、各级语委办公室应派专人会同考点主任对测试工作进行巡视、监督。

9、接待测试员,安排测试员的食宿和交通,按规定支付测试员的工作费用。

10、按有关文件精神,向应试人收取测试费。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标准和大纲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等级划分为三级六等,实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按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

三、测试对象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第九条 测试对象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按省教委、省语委颁发的《关于在教育系统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关于对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测试成绩的认定和等级证书

第十条 测试成绩为一级甲等的,报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复审认定;测试成绩为一级乙等及其以下的,由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测试培训机构复审认定。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l/3,11—50名复审l/5,51名以上复审1/10。

第十一条 认定后的普通话等级由省语委办公室颁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统一编号注册。

第十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3—5个月之后方能再次提出应试申请。

五、测试程序及测试员职责

第十四条 测试程序

一、测试前的准备工作:测试组到达被试单位后,应由主测人先向全体被试人员讲明测试内容、测试程序、测试注意事项。被试单位向测试组提供被试人名单,并编制统一序号。

二、测试工作:

l、测试员持密封袋进入试场。每考场密封袋内,封装有试卷4套,每套20份,共80份。一套供测试时应试人使用,另三套由3名测试员评判打分使用。

2、应试人必须携带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按顺序进入考场。l号应试人进入待测室后,应首先验证、抽签,按题签对试题内容准备十分钟,l号应试人开始测试后,2号应试人验证、抽签和准备,依次类推。

3、录音开始,应试人应先报单位、姓名、考试序号、试题编号,然后按照试卷的要求逐项测试。测试员应先在试卷上写明应试人单位、姓名、考场序号,填写测试员姓名和测试时间,然后评判打分。

4、测试进行中,测试组应根据测试情况及时研究讨论统一测试标准,严把测试质量。

5、每20名应试人测试完毕后,测试员将录音带、成绩登记表、试卷按顺序装入袋中,并在袋上注明测试时间、地点、单位、测试员姓名等。经测试组组长认真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上交。

6、测试工作结束后,测试员暂不向应试单位反馈测试情况,测试员将全部测试材料带回上交省测试机构,并写出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受测单位名称、应测人总数、合格率、合格人和不合格人名单,以及在测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及处理方法等。

7、省测试机构将组织国家级测试员对各测试组交回的测试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并认真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表。

8、经国家级测试员复审后,省测试机构将通知受测单位合格人和不合格人名单,并颁发证书。

9、测试成绩、录音全部存档,由省测试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测试员职责

测试员在省测试机构领导下工作,测试工作必须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进行,测试员应做到:

l、熟练掌握《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评分标准宜严格按照《大纲》规定的标准评分定级,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测试工作。

2、每个测试组由三人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原则上由国家级测试员担任。测试开始后,3名测试员要在试卷上对应试人进行语音正误的量化评分,并从语音整体面貌方面对应试人作出定性评判。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判不吻合时,测试员应立即磋商求得一致,以确定应试人的等级标准。

3、试卷评分与成绩登记表要填写清楚、工整,不得潦草。题分、总分应分别填写在试卷上和成绩登记表上,每份试卷和成绩登记表应认真签名。

4、测试员应以统一要求的符号标示语音缺陷和语音错误。语音错误在该字下划“×”,语音缺陷在该字下划“.”,语音停连不当,在该处下划“一”,漏字添字在该处下划“ 八”,重复朗读在该处下划“≈”,语速过快过慢,在该处下划“△”,测试员统一使用红色圆珠笔记录。

5、测试员必须按考试序号的顺序为应试人员录音,A面录3人,B面录3人,每盒磁带限录6人,并在磁带上注明应试人单位、序号、姓名。

6、每20名应试人测试完毕后,将录音带、成绩登记表、试卷按顺序装入袋中,并在袋上注明测试时间、地点、单位、测试员姓名等。

7、测试组组长必须认真检查各测试员是否按测试员职责要求,认真填写试卷评分与成绩登记表,检查录音带是否注明应试人姓名,一切符合要求后,方能上交。

8、测试工作结束后,每个测试点的领队应向省普通话测试培训办公室写出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受测单位名称,应测人总数,合格率,合格人和不合格人名单,以及在测试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及解决处理方法等。

附一:

测试员管理条例

国家级测试员

第一条 国家级测试员由国家语委国家级测试员培训班培训产生,经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中心考核后,发给证书。国家级测试员是一支事业心强、工作热情高、业务素质过硬的队伍,是各省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业务骨干,因此国家级测试员应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办公室直接管理调遣。

第二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起带头作用。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对应试人认真评判,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能提出指导性意见,但不能武断专横,应尊重省级测试员的评判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服从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的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每年应有一次理论研讨,总结普通话测试工作的经验,找出不足,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越做越好,实现科学化与制度化。

第四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客观打分,不得漏题、泄密。

第五条 认真做好复审工作,严格按照《测试大纲》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将酌情处理渎职人员。

省级测试员

第一条 省级测试员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工龄,有较高的普通话水平和一定的普通话语音理论的教师、播音员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担任。

第二条 担任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同志,必须熟悉并热爱语言文字工作,拥护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了解本省方言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第三条 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和地、(市)语委根据测试工作的需要和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机构培训考核达到要求(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具有较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者,由省语委颁发《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获得该证书者方能上岗参加测试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测试员实行省、市语委“两级管理,以地市为主”的管理制度。省级测试员要服从省、地市语委机构的领导,承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省级测试员实行聘任制度,由地(市)语委从本地市已获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者中提名,报省语委批准,颁发聘任证书,任期2—3年。

第六条 省级测试员必须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及有关的评分细则对应试人进行评判,认真履行测试员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应接受带队的国家级测试员的指导,发现问题要协商解决,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有不同意见,可先按国家级测试员意见办理,然后再向地、(市)语委反映情况。

第七条 省级测试员必须按时参加省语委和地(市)语委的测试工作和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语委说明情况。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测试员都不得以个人名义搞测试工作,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省级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公正打分,不得漏题、泄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宣传未经复听的测试成绩。不得借测试机会向受测单位提任何不正当要求,更不准索要高额补助或纪念品。

第九条 省语委、各地(市)语委建立省级测试员工作档案,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出色的测试员进行表彰,对表现较差或有违纪情况的测试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教育无效的,可给予暂停测试、解聘或报省语委批准取消省级测试员资格的处理。

附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受测试对象的普通话水平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审工作由省语委办公室组织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至少三名进行。如涉及本单位测试对象,测试员应回避。

第三条:对不同测试对象测试结果的复审

一、1.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97分)以上的全部复审,并送国家语委审批。

2.测试评定为一级乙等(92—97)分的,10名以内的复审l/3;10—50名复审1/5;51名以上的复审l/10。

3.测试评定为二级甲等(87—92)分的,5l一100名的复审1/10;100名以上的复审l/20。

4.测试评定为二级乙等(80—87)分的,100名以内的复审l/20;100—500名的复审l/30;500名以上的复审l/50。

5.测试评定为三级甲等的,100名以内的复审l/50;100名以上的复审l/100。

二、对二级乙等以上的复审,重点复查各等级最低分数线;对三级甲等的复审,重点复查最高分数线。

第四条 复审的具体操作

复审采取抽样复听录音带的方式进行。复审的对象由参加复审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在受审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复审对象确定后,调出受测对象的试卷、录音磁带和成绩单,然后由三名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边听录音边作评判,将国家级测试员所评分数与原评判结果进行对比,求出二者之间的分数差。

第五条 对复审结果认定及处理

原判成绩在级等内与复审成绩相比分数差在3分以上者(包括3分),或原判成绩在级等临界分上与复审成绩相比分数差在1分以上者(包括1分),则原判成绩予以否定。

原测试结果评分过高者要在复审时降低分数;过低者要在复审时提高分数。对全体受测人员分数的升降幅度取复审累计的平均分值。

第六条 复审结果由复审小组填写复审登记表,写出复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签字后报省语委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