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专题

关于在教育系统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08:37    作者:质量科    来源:    点击率:

晋教语办〔1999〕4号

各行署、市教委、语委,县、区教委,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厅局教育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以及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高校、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的有关文件要求,省教委和省语委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制度。

一、为了加快推广和普及普通话工作步伐,把普通话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语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我省将从今年起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持证上岗。

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辅人员等均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发给《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三、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测试普通话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按此标准,普通话等级自上而下分为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四、《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该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省语委办公室编号、颁发。

五、对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各类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

1.师范教育系统(含开设普通话、口语课的学校)担任口语或语言课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水平。

2.各级各类学校的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其它学科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3.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同类学科的等级标准。

4.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

5.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

对195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再做硬性等级规定,但也要鼓励他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将分期分批进行,逐步实施。

l.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校址在城市、县城的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师、干部,从1999年9月1日起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自2001年9月1日起,末取得相应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自2002年1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不再聘任其教师职务。

2.校址在乡、镇所在地及农村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干部,从2001年9月1日起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自2003年1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自2003年9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将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再聘任其教师职务。

3.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厅局及企事业单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测试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进行,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各高校和各行署(市教委、语委)负责组织,省语委办和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统一安排并审查认定。

七、凡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个人的必须审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考核表》,由各学校、各级语委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等级证书和平时使用普通话情况进行审验考核。达不到规定等级或虽达到规定等级却不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的,均不得晋升职务和评选先进。

八、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省教委、省语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语委办及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所在地(市)教委、语委负责,地、市语委办及测试站(点)负责所辖区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实施。各高等院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所在院校语委办或教务处负责组织。其他有关学校和部门的测试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语委要切实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语委办事机构要认真执行本规定,要有专人负责,以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推广普通话进程的有效途径,是使我省推广普通话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市教委、语委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山西省教育委员会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