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山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国家有关文件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
三、省发文件
《关于在教育系统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晋教语办[1999]4号)
《关于对地(市)、县教育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等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晋教电字[2000]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语办[1999]6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办理办法》的通知(晋教语办[2000]10号)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补充意见》(晋教语办[1999]7号)附件一
《关于我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语[2001]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和《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晋教语[2003]2号)
四、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关于对我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通知》(晋教计财字[2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