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11:5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教务字(2023)第35号

各相关学院: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晋教高函〔2023〕22号)要求,现将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范围

 动物医学实验教学中心、植物生产实验教学中心、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阶段

 1.各学院负责组织所属示范中心在2018、2019、2020年度总结的基础上,提交2021年(附件2)、2022年(附件3)年度报告;同时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示范中心建设成果,形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附件4)。

 2.请各示范中心于6月12日前将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签字盖章后)纸质版和WORD版电子版报送报教务部204室,电子版发送至lizzyooy@126.com

 3.教务部审核后的,各示范中心于6月20日前登录管理系统自行完成所有材料的填报提交。

(二)考察审核阶段

 7月初,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附件5),对各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工作将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安排,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三)整改反馈阶段

 考察结束后专家组结合考察情况给出具体评价意见。各示范中心要根据评价意见及时整改,形成整改工作报告。于8月1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教务部审核签章,于8月20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逐年梳理总结建设成果,确保提交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对标《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及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充分做好接受现场考察的准备工作。

 请各示范中心所在学院请于6月2日前将报送阶段性总结工作负责人信息,随后教务部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填报账号和密码单独通知各相关学院负责人。


附件:

1.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晋教高函〔2023〕22号)

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1年)

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22年)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

5.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教务部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