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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6:2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农大教字〔20167

20161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真正落实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加强对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养方案修(制)订、执行与调整审批工作,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方案要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质量标准,体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及毕业学分、全学程教学活动安排以及授予学位要求等。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等学校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方案也应当适时进行修订,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修(制)订

第四条 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应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提出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学校审批后,正式印发执行。

第七条 各院(部)成立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工作领导组,由院长领导、教学院长具体负责,根据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等人员,在对毕业生情况、企业人才需求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国内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编制、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培养方案初稿须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审议修改通过后,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学校审议;根据学校意见,由教务处会同各院(部)完善和统一编排,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教学任务应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责任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任课教师落实教学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未经批准均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实施,教务处和专业所在学院安排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日程表。

第十三条 在执行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院(部)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评价、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调整一般应在下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一周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凡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涉及已下达的教学任务或已排课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如果确因重大原因需要变动时,必须在不违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由各专业负责人提议,教学院长组织院务会议讨论,提出调整意见,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调整下学期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校行字〔2004〕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