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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4日 15:5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方面的作用,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支撑新农科、新工科、新文科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基地,是指承担学校专业实习实训活动的校直属研究所(中心)、试验站、虚拟仿真中心和开展校地、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直属基地与合作共建基地(以下分别简称直属基地、共建基地)。直属基地是学校直属研究所(中心)、试验站等学校自主建设的科教融合基地,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创新创业教育任务等工作;共建基地是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基地,是学校开展教学实习(实践)、科研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实际和专业动态调整情况,本着产学研协同创新、互利互惠及数字化赋能的原则,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

 第五条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教务部统筹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规划、数字化平台管理与宏观协调,各教学院部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要求,场所与设施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二)有明确的实习内容和目的,能满足相关专业或课程实习教学要求,实习项目应来源于行业真实生产任务或科研前沿课题;

 (三)具备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具有区域特点或行业代表性,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

 第七条 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如下:

 (一)教学院部建设与论证。教学院部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体和责任单位,依据建设原则和标准,应先期进行考察论证,对符合实践教学基地条件、具有产教融合合作意愿及技术领先的合作单位,撰写考察论证报告和建设方案备案,并与依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上传教务系统实践管理平台审批。

 (二)学校监督与核验。教务部根据教学院部提出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报备申请,进行核验审批。

 第八条 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目标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的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并在教务系统实践管理平台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名称。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鼓励跨学科、跨学院共建“综合性共享实践教学基地”,打破学科壁垒,实现资源集约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紧密结合“四新”建设要求,将产业前沿、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入实践教学项目,推动实习内容从“传统技能训练”向“创新思维与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培养”转变。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和专业可根据实践教学需要,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实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应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教学院部审查通过,向教务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相关教学院部聘任。

 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聘请大国工匠、技术能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具有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第十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的聘期应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校外指导教师须参与实践教学大纲的研讨、指导书的编写及项目化课程的开发。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根据学期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的编写等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在实习中融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教育和科学精神培养等,组织开展现场教学,指导学生通过实习实训掌握实践技能,负责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承担合作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的,合作单位付给学生报酬,计酬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鼓励合作单位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就业意向金,增强岗位吸引力。

 第十七条 教学院部应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利用教务系统实践管理平台记录学生实习关键材料,作为工作量核算和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建设需要,有计划下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优先用于保障学生实习必要的条件改善及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以保障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监测与动态调整机制。

 学校对实践基地进行系统监测,重点考核实习任务完成度、产教融合成效、学生满意度及数据上报规范性。

 对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基地给予表彰或经费倾斜;对依托单位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教学要求、或连续三年未承担实习任务的基地,予以撤销。对合作层次深、育人成效突出的基地,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产业学院或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