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2〕4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农大行字〔2022〕4号)、《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农大行字〔2021〕24号)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教社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校院(部)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及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等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校内外同行教师。
第三条 听课课程包括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全部理论与实践课程、精品示范课、公开课。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听课管理体制。校级听课由教务部教学质量办公室在每学期初向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听课的人员以及校级督导委员下发本学期听课任务书,学期末负责收集、整理总结与归档。教学院(部)听课由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安排,教学秘书具体布置、收集归档与总结,并将总结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听课人员每学期听课次数应达到规定要求。
(一)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至少听1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校院(部)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
(三)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四)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五)其他同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听课人员要把听课作为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听课次数,履行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安排听课,严禁听课前打招呼。
第七条 听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提前进入课堂,不得影响正常上课秩序。
第八条 听课要落实持续改进要求,每次听课结束,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听课卡》,及时向上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并请上课教师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听课评价要树立制度思维,准确理解听课评价目标与指标内涵,严格依据课堂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听课卡》),公平、公正、客观评价。
第十条 听课中教师的表现应及时向相关教学院(部)及教务部反映,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纳入教学类评优、评先的重点考察对象;具有突出问题的,教师所在教学院(部)要进行核实,属实的要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教务部教学质量办公室要在每学期期中连同学生评教结果、管理人员评价结果与同行评价结果汇总通报。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听课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纳入本院(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并对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指导教师立行立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山西农业大学课堂听课卡》根据教学改革创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堂听课管理规定》(农大教字〔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