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3〕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特色优势,推进新农科、新工科、新文科交叉融合,满足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引领,以培养跨学科交叉融合的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地培养,使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之外具备一定的跨学科学术素养、复合创新意识和多样化从业能力。
第三条 微专业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依托的学科应是学校特色优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内涵特色鲜明;
(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备,管理制度健全;
(三)专业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师资力量较强,团队教师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协作紧密,能够积极参与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持续完善课程大纲;
(五)开设学院(部)以及参与单位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能够为微专业建设提供支持与保障,有保障微专业建设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设学院(部)整合学校和社会资源,以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的方式申报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
第六条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各学院(部)根据办学特色和专业发展需求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微专业设置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正式开设。
第七条 微专业基于但不局限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一般设置12-16个学分,原则上开设6-8门课程,每门课程设置2-3学分,鼓励所有课程建设完整的线上教学资源。微专业修读年限一般为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
第八条 微专业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微专业管理办法、审核微专业开办申请和培养方案、发布微专业招生通知、结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微专业评估等工作;开设学院(部)负责制定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选拔录取学生、落实教学计划、开展学生管理、审核结业资格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实施
第九条 开设学院(部)自主确定微专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遴选办法,报教务部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最低开班人数由微专业开设学院(部)自主设定。
第十条 申请微专业的学生一般在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提出修读申请。学生自愿报名,原则上一次只能选报一个微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对修读微专业的学生按课程学分收取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费一次性缴纳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如中途退出、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主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可利用晚上、周末或假期集中授课。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学习计入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在主修专业毕业前达到微专业结业要求的,经所在学院(部)审定后,由学校发放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未能完成微专业修读的本校学生,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通识选修课学分,但不能超过主修专业要求学分的1/2。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微专业开展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相关项目评审立项中优先支持。学院(部)开设微专业情况纳入教学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微专业建设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