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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示范性特色学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08:5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3〕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示范性特色学院(以下简称特色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示范性特色学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院是学校为培养各类卓越人才,以新的组织模式和灵活的体制机制自主设置并得到国家和我省专门政策支持的二级学院,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载体和关键举措。特色学院包括专业特色学院、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 特色学院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二)坚持服务产业。发挥学科优势、科技优势、人才优势,以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着力解决人才培养供给与产业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三)坚持产教融合。将人才培养、教师专业化发展、实训实习实践、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功能有机结合,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

 (四)坚持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办学主体作用,推行共同管理、共建专业、共设基地、共组团队、共享资源、共创成果、共育人才、共担责任,实现多方共赢、互惠互利,推动特色学院可持续、内涵式创新发展。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产生机制,理事长和院长的产生、职责、权利及义务,主要经费来源、收入分配机制等;院长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章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业务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依托学校现有专业,结合产业发展趋势,特色学院与企业合作建设产业急需的学科专业;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将传统专业建设成为新业态专业;利用行业标准和企业资源积极开展专业认证,提高专业建设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学院与合作企业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开发新型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共同实施教育教学、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加快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课程内容与从业能力、教学过程与生产实践、科技研发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对接,凝练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批高质量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和案例集。

 第七条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特色学院与合作企业共建集实践教学、科技研发、生产实习、培训服务等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将产业元素有机融入专业教学,统筹兼顾课程要素和生产要素,共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和生产性实训基地,设立技术革新项目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安排企业导师进行全程指导,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八条 建设双师双能队伍。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建立选聘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相关专业任教,学校选派相关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和实践锻炼的长效机制。开展校企教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

 第九条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特色学院专业教学内容,针对学科专业特点进行科学规划与系统设计,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目标与素质教育、专业课程、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有效融合。特色学院与合作企业共同开发创新创业课程和教学内容,共同推进实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构建协同创新平台。鼓励特色学院与合作企业整合双发方资源,发挥学校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共建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带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展重大应用课题研究,联合开展企业项目攻关、产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大力推动特色学院科教融合,适时将研究成果转化成教学内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学院的设立由各教学单位与政府机关、协会、企业等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议、共同发起,形成相应建设方案(包括拟定的合作协议)后,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过论证符合特色学院建设目标、原则和内容的,由教务部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挂牌。

 第十二条 特色学院实行双挂牌制,授予校内发起单位“XXX学院”牌匾,授予校外合作单位“XXX学院共建单位”或“XXX学院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或“XXX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特色学院可挂靠二级学院运行或独立运行,牵头学院会同共建的行业协会或企业成立特色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特色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特色学院设院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院长若干名,由依托二级教学学院或企业领导兼任。

 第十五条 特色学院要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是特色学院教学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机构,由校企双方骨干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师聘任、教学计划执行等。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产出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持续改进的原则,按照特色学院立项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和经费资助挂钩,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特色学院的申报立项。

 第十七条 在特色学院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评估、期满项目验收”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教务部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将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再统一组织年度检查,如年度检查仍未通过,将直接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