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须坚持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线上课程(含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跨校互选学分互认课程)考核,根据平台考核规定实施。
第四条 课程考核须统筹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教学要求,确保评价严谨、公平。考核内容须有明确评分标准,按评分标准严格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课程考核改革,开展考核改革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制定改革方案,经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务部统筹安排全校公共课程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课程考核文件、制定考试安排、检查考试纪律和规范师生考试行为等工作。
教学院(部)负责组织本院(部)课程考核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开展命题审核、试卷保密、监考安排、考风考纪宣传动员、学生诚信考试教育、考场巡视监督等工作。
校、院(部)两级共同负责巡考工作,巡考人员负责督查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负责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违规问题并做好巡视考场记录。
第七条 课程终结性考核须在课程结课后的3周内进行。
凡列入学校期末统一考试的课程,具体考试安排由学校统一发布、组织实施。统一考试课程优先安排通识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各教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除开展考核改革的课程外,同一教学大纲、相同编号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考核。
第九条 课程终结性考核前,学生因病因事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须由学生本人向教学院(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部同意后,方可认定为缓考。考试中突发意外、无法继续完成考试的学生,经监考老师报教务部核实后可中止考试的,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章 课程考核设计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执行百分制。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60%。对于以实践性内容为主的课程,其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的比例经教学院(部)同意可以如实调整。
第十一条 过程性考核包括期中成绩、实验成绩(不含独立实验课)、出勤状况、平时作业、随堂成绩、课程设计(论文)、读书报告、小组讨论等。
理论课(含有实验课的理论课)过程性考核不少于3种。
体育课、集中性实践与实验类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少于2种。
学生出勤占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5%(含5%)。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组成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设定。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终结性考核以课程考试为主要形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课程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其他形式。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属性为专业必修的课程必须进行课程考试,无法进行课程考试的专业必修课程,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定后可采用其他考核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命题负责人实施。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科学合理设计难易度、区分度与覆盖度,确保教学目标达成度。须同时准备内容、题量和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考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试题类型不得少于4种,须合理、均衡地给大题及小题赋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命题须设置审核人,审核人由各教学院(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考试前由命题负责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经审核人对试题结构进行审核后,由命题负责人留存。
第十六条 命题负责人凭试卷印刷通知单,到学校指定的印刷单位办理试卷制作与印题、取卷工作。印题单位与命题负责人共同承担试题保密工作。命题负责人对试题的正确性、题号的连续性、试卷类型的选择性负全责。
第十七条 教学院(部)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监考教师须提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与《考场记录单》。教学院(部)组织的考试,试卷分发方式由院(部)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与学生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须将所在院(部)、姓名、监督电话公布在考场黑板(或电子屏幕)上;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参加考试学生数量整理好收回的试卷,送交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命题负责人须及时领回试卷,组织安排阅卷,并填写阅卷记录单。
教师阅卷要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阅卷规范》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凡是由2名以上(含2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的,必须实施集体阅卷,做好阅卷分工。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教师须及时提交课程成绩。
提交成绩后发现有误、需要更改的,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部修正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须在开学后的1周内由本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教学院(部)教学秘书办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根据第二十条由教师办理修正。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须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所带必修课程进行课程达成度分析,并撰写课程达成度报告。
第五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缓考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重修。
课程重修的条件与管理办法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补考在开学后的第2周开展,由教务部、各教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农大教字〔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