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4]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培育和推广更多优秀成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改项目,是指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个人在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教改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教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校)级教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其他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根据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教务部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项目申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要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可推广性和学生受益面。
(二)项目应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项目方案应针对性强,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他人员须经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五)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研究项目,项目参与人最多可申请参与两个项目;有主持未结题项目者不能申报。
(六)被撤销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教务部;
(二)申报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申请人须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评审、公示,分管校长批准后,向上级推荐。未经学校备案审核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三)申报的校级教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分管校长批准,公示发文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 立项教改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者视为放弃立项,学校取消其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学校在项目进展中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进展缓慢、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研究期限、主要人员作调整、变更或有其他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中期检查时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须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未归等而未报批更换负责人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申请书》,申请结题验收,并提交研究成果支撑材料。以教改论文结项的项目,结项成果必须有所立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一篇论文只能用于一项教改项目结项),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完成研究工作或未能通过结项评审,可申请延期一年。若到延期时间仍未能完成或仍未能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撤销立项资格。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主持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其他各级教改项目结题按立项机构相关要求进行,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持结题相关证明到教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凡通过验收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学校将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强化成果应用意识,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将项目研究成果应用到人才培养实践中。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资助、学校资助、企业资助和自筹经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费报销由学院(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考察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出版印刷费、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的实验材料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助的项目经费预留5%用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终止的课题,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行字〔201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