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2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全面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山西农业大学学科专业调整优化改革实施方案》(教高〔2023〕1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建设应积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强化特色、优化结构、提升内涵”的原则,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内涵,构建与学校优势学科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专业设置实行预申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教学院(部)综合考虑现有学科专业及拟设置专业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设置申报方案,申请设置新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申报。学校依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综合各教学院(部)的专业设置申请方案,进行专业设置专题研究,统筹制定学校专业设置方案。
第五条 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有明确的专业办学目标;
(二)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三)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与专业培养目标及学生毕业要求相匹配的课程体系,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质量监督、反馈评价及持续改进机制;
(四)具备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专业专任教师人数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
(五)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各教学院(部)对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至教务部;
(二)教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本科专业申报结果;
(四)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在教育部当年规定日期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
(六)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七)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八)教育部公布审批备案结果,新专业正式设置。
第七条 由多个教学院(部)联合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应确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其他各教学院(部)协同进行专业设置及建设工作。
第八条 调整专业名称、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照本办法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预警制度,落实就业招生培养联动机制,对不适应社会需求、专业评估结论不好、就业率过低等不适宜继续招生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被预警专业适当调减下一招生年度本科招生指标,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被校内预警的本科专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停招。连续五年停止招生且无在校学生的专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撤销。
第十条 专业调整必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部负责本科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新专业、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专业综合改革等的申报与论证,制订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检查、督导教学单位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专业思政的建设要求,抓牢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部)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部)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好本学院(部)的新专业,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开展新专业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是教学院(部)专业规划、建设和改革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教学院(部)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学术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学术(学科)带头人,且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本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质量保障等。
(一)专业建设规划: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教学院(部)制定各专业具体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适时调整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三)课程建设: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有效达成,科学设计和优化课程体系,建设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的课程,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建设的深度融合,推进课堂教学改革。
(四)教材建设:加强教材规划和建设,积极选用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鼓励和支持专业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参与教材编写,提高教材编写质量;加强新形态教材建设。
(五)实践教学: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六)师资队伍: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任务需要,科学核定教师编制,建立一支师德优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注重选拔优秀教师,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七)质量保障: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量保障有效度、结果满意度,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完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专业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人才培养方案的研制,师资培训,课程资源及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购置以及管理文件编制等。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评估制度,依据《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每四年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本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教学院(部)应保障新增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首次招生的当年年底,组织开展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相关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并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业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辅修专业、微专业。辅修专业、微专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农大行字〔2014〕4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