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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排课与调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7:1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26〕10号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排课与调停课具体工作由教务部教务办公室排课人员与院(部)教学秘书共同完成。本规定所称排课,是指根据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对课程教学运行作出的安排;本规定所称调停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第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运行进度,教务部在每学期第9周通知各院(部)教学秘书报送下学期《教学安排表》,第11周至第12周由教务部组织安排教学秘书协助录入开课任务书。

 第四条 排课过程中不考虑教师听课、在外兼课或其他个人私事,任课教师应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五条 凡因师资等原因需聘请外聘教师讲授的课程,须由开课院(部)提前申请,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备案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六条 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在教务部统一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经院(部)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在开课之前报送教务部审核。

 第七条 为更好协调使用实验室,专业实验课由开课院(部)根据学生班课表安排,公共基础课实验由教务部统筹相关开课院(部)安排。

 第八条 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实习课等名义变相停课,不得因非全校性的活动占用上课教室而擅自停课。

 第九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时,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部,并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全校师生;教师临时因病不能按时授课,学院应尽量安排其他教师代其上课,确有困难者,应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办理调停课手续,由教务部统一安排调度;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如临时停电等)而导致上课、实验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由教师及时提出,教务部统一调度;因全国性的统考、统测(如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而需要停课时,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提交教务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下发调停课通知。

 第十条 教务部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排课人员有权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变动有关课程。对排课相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调课,不视作主讲教师的调课行为。对教学产生较大影响的,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教师调停课须在教务系统提交线上申请,申请时应注明调停课的原因、周次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经教师所属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审核通过,并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最终审批备案。线上申请仅适用于教师临时调停课。

(二)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停课、补课的应提前三天办理手续;确因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并告知教学秘书及时通知到学生,审批手续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如不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者,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请调课者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核通过。补课时间不得过度集中,以免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教学效果。

(四)教师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须出具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因事调停课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等);因系(教研室)调整主讲教师需要调停课时,须由(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各院(部)须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2次或4学时。一学期内调停课次数超过2次(或4学时),须按规定办理线下审批手续并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各院(部)应严格审核教师调停课申请。学校将调课情况纳入各院(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排课与调(停)课管理规定》(农大教字〔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