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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09:04    作者:质量科    来源:    点击率:

一、测试员资格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取得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并经山西农业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聘任。

第二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语言文字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第三条 测试员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常用国际音标,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第四条 测试员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

二、测试员的聘任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山西农业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三年年聘任一次,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聘任的对象和范围是:我校培养并已取得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经省语委办备案批准的校外国家级、省级测试员。

第七条 因故一年未予聘任的,要求再次聘任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校语委办组织的考核,经校语委办研究同意方可再次聘任。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予聘任的,应重新参加测试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经研究同意放可聘任。对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内不参加测试任务的测试员予以解聘。

三、测试员的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受聘测试员要服从省市语委办的领导,承担我校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受聘测试员必须严格按统一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测试,综合评议,认真填制相关表格。

第十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起带头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省级测试员应接受国家级测试员的指导,有不同意见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受聘测试员应按时参加省市语委办组织的理论研讨会、测试方法分析会、培训会等全体受聘测试员参加的会议。

第十二条 受聘测试员应在本单位、本职岗位上带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安排的语言文字工作。

四、测试员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受聘测试员参加测试工作时,如涉及本人亲友或本单位测试对象应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任何测试员均需在测试实施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非组织的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受聘测试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和进行有偿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 受聘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漏题、泄题,不得随意宣传测试成绩。

第十六条 受聘测试员应秉公办事,公正打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向受测单位提出任何不正当要求。

五、奖惩

第十七条 语委办对测试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水平、测试工作量和遵守纪律等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测试员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不能认真履行测试员职责、违反测试员工作纪律的受聘测试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其测试。情节严重或教育无效的,将通报批评并予以解聘,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一日